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75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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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心羽
被 告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 本金 │ 本  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 序號 │(新臺幣)│                            │
├───┼────┼──────────────┤
│ 001  │12,127元│自10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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