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759,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6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旭威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