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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7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黃盈誠
被 告 陳翰霖(原名陳漢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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