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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8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珊珊
被 告 連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4日下午2時42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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