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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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