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235,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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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陳讚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4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廁所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將系爭房屋廁所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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