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325,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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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姜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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