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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邱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萬7,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1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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