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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朱德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進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1,21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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