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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9,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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