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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文正
被 告 許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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