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選,8,2019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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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紀嚴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子瑋因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8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0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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