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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易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安
訴訟代理人 鍾慧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年10月2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8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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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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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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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銀│國泰世華銀│埔里醫療財團法人│105年1月11日│ 1萬元 │CC0001139 │支票│
│ │行基隆分行│行基隆分行│埔里基督教醫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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