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亡,4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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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達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達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處所:基隆市○○區○○路000號)於民國99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達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林達賢於民國92年8月1日離家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林達賢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定。

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其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5項規定即明。

查失蹤人林達賢於92年8月1日離家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108年12月25日審理筆錄),並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且失蹤人迄今尚未尋獲,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1月8日基警二分三字第1090200355號函暨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

又失蹤人於92年8月1日後亦查無出入境紀錄、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情,有失蹤人入出境、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達賢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應堪信為真實,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達賢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院已定7個月期間對失蹤人林達賢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7個月,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本院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查失蹤人林達賢係於92年8月1日失蹤,計至99年8月1日止失蹤屆滿7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林達賢於99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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