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原訴,3,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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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雅莉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
相 對 人 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庭期未為出席主張權利,固屬不該,惟聲請人已提出請假狀,且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再,聲請人並非侵權行為之行為人,僅係侵權行為行為人之繼承人,又因不黯法律未辦理抛棄繼承,是逢訴訟,僅能尋求法律協助,實屬不黯法律人,是本於照顧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精神,請求 鈞院命再開言詞辯論,給予受扶助人即聲請人受有法律扶助權益維護之機會等語。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固有明文。

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三、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於法不合且無實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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