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1214,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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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1)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08年1月2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2):(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5,687元(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2,843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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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進義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5687 │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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