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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游祥源
潘月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游祥源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潘月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22,81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祥源自民國107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6,08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潘月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祥源、潘│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6,085│月齡 │9月14日起 │2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祥源、潘│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16,085│月齡 │0月15日起 │2月17日止 │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2月18日起 │4月14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4月15日起 │ │四三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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