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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安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5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1月1期,計分48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貸款暨動產抵押約定書第6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7年5月18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888,574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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