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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参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5,374元,及自10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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