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促,3411,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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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冠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按月以○‧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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