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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雅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
茲本院已將聲請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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