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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小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林義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王綉華、王樹發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本於已繼承王綉梅前因墊付王清桂、王周芙蓉之生前醫療費用所生對相對人之返還請求權聲請調解,惟查,王綉華、王樹發二人均設籍於臺中市后里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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