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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景耀、楊陳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因本件借款人楊陳蕊已於102年過世,故本院於108年4月22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借款人楊陳蕊之繼承系統表以及本件所聲請標的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此公文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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