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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代 理 人 謝旻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忠雄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忠雄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9日死亡,其身後喪葬事宜由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成立之善後服務小組處理,查被繼承人尚有遺產,為處理被繼承人積欠之醫療及其他費用,爰依法聲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鄭忠雄於107年7月29日死亡,固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請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提供被繼承人鄭忠雄之親屬之戶籍資料,經函覆被繼承人鄭忠雄尚有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其兄弟姊妹吳添丁、楊國龍、廖麗惠等人現仍生存,且迄今未有繼承人以鄭忠雄為被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8年4月29日基中戶字第1080001265號函暨戶籍登記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足見被繼承人鄭忠雄仍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忠雄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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