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司聲,60,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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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吳金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金象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610號調查在案,查本院於該案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聲請人送達之地址相對人是否居住,經該局於民國108年2月10日以基警二分偵字第1080260665號函復經查該址僅供相對人寄戶籍,是相對人顯未居住該處,又經本院職權調查仍無法查得相對人之住居所,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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