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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鄭云婷
被 告 黃勢淙(原名黃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之總額即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㈠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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