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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銾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羅元彰間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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