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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9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唐若心
被 告 甲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母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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