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858,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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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8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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