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917,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9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被 告 戴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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