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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佳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愛因本院108 年度基簡字第10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5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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