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7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高永清
高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調解程筆錄更正聲明一為請求准原告代位被代位人林美珠就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故此部分有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林美珠列為被告之必要,故原告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