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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劉德明
被 告 陳志明
陳淑貞
陳財壽
陳財發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繼承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1,8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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