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一)被告吳秀霞與原告即可愛影音工作室訂有租賃契約(下稱
- (二)另依約被告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可愛影音工作室有權拆回
- (三)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
-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爰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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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黃素嫺即可愛影音工作室
被 告 吳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0元,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8項物品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萬1,600元,並將全部設備整套含弘音655伴唱機1台、金嗓主機1台、喇叭3顆、無線麥克風1組、液晶電視2台、遙控器2支、液晶架返還可愛影音工作室,惟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時,更正、擴張及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更正法律上陳述,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吳秀霞與原告即可愛影音工作室訂有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租用如附表所示物品,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押金為1萬,並於每月1日繳付租金,租賃期間自107年6月1日至108年2月20日,108年2月之租金按每日300元計費,詎被告扣除押金後,仍積欠107年12月至108年2月20日之租金共計2萬6,000元【計算式:12月、1月租金各1萬元,2月租金20日為6000元,合計為2萬6,000元】未為給付。
(二)另依約被告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可愛影音工作室有權拆回所有設備,故被告應歸還如附表所示物品。
(三)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基隆市政府98年12月17日基府產商字第0980103353號函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按雙方同意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
雙方同意收租金日期每月為1日,乙方不得拖延;
雙方同意乙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時,甲方有權拆回所有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系爭契約第3、4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條款第3、4條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1,66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66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項次│ 品 名 │ 數量 │ 單位 │
├──┼───────┼───┼─────┤
│ 1 │ 金嗓主機 │ 1 │ 台 │
├──┼───────┼───┼─────┤
│ 2 │ 弘音655伴唱機│ 1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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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擴大機 │ 1 │ 台 │
├──┼───────┼───┼─────┤
│ 4 │ 32吋液晶電視 │ 2 │ 台 │
├──┼───────┼───┼─────┤
│ 5 │ 無線麥克風 │ 1 │ 組 │
├──┼───────┼───┼─────┤
│ 6 │ 喇叭 │ 1 │ 組(2支)│
├──┼───────┼───┼─────┤
│ 7 │ 吊架 │ 2 │ 個 │
├──┼───────┼───┼─────┤
│ 8 │ 遙控器 │ 2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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