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傑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基簡字第992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 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63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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