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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唐志芳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82條及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聲請人有無財產?(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詳列保險契約明細,併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可質借金額,及提出證明〉、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並提出相關資料及陳報現在之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應詳列受領種類、期間、金額,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並提出各該最近2 年內之存、提款或轉帳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
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六、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有無工作薪資收入或其他收入?如有,說明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如無,請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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