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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蕭 嫣
被 告 基隆市私立黌理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承恕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私立黌理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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