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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所稱「召開年度大會」之具體內容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陳報「召開年度大會」之具體內容暨其所需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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