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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黃登
被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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