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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0萬4,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8,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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