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37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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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卞淑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涵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且其
民事起訴狀所記載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出面」,難認已經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併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1 份。
㈡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倘未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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