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61,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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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連庭輝
被 告 賴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同法第77條之1則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4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39號調解筆錄,被告依上開調解筆錄聲請對原告之債權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則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為8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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