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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學毅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柏佑地產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1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1萬0,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5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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