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潘昱璇
被 告 林淑釵
任金珠
莊佩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莊珮諠」之記載,應更正為「莊佩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