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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和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63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2 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2,000 元(本院卷第39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3,62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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