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重訴,31,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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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董玉蘭


被 告 郭訂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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