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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游添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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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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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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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游添貴│臺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空白 │107年10月20日 │1,000,000元 │EZ0005367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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