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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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