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張耀宗(即張阿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耀宗為被告張阿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阿萬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11月18日死亡,張耀宗(子)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被告張阿萬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張耀宗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
茲因被告張阿萬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張耀宗為被告張阿萬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