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9,基小,3292,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32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林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6,582元,及其中7萬1,254元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1萬6,619元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0%計算之利息,其中1,180元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